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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龙岗区教育局 龙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机构:龙岗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2024-08-20

文  号:深龙教规〔2024〕1号

龙岗区教育局 龙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科室、街道教育办、民办幼儿园:

  为完善我区广覆盖、保基本、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我区学前教育公益普惠优质发展,现将《深圳市龙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24年8月20日

  深圳市龙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覆盖、保基本、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龙岗区学前教育公益普惠优质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的意见》(深府办规〔2019〕2号)、《深圳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文件要求,结合龙岗实际,特制定《深圳市龙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龙岗区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本《细则》所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依法设立、办学规范、科学保教、收费合理、面向大众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优先在公办幼儿园不足的区域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规范安全办学。办学证照齐全、按区教育局核定规模内招生、办学行为规范;上一年年度检查合格,通过规范化幼儿园督导验收,1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区级以上通报批评或处罚。

  (二)收费规范合理。收费项目符合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经过备案并公示,无乱收费行为。幼儿园保教费备案标准须不超过龙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且严格按照备案标准收费,并承诺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后,在规定办学周期内保持收费稳定,伙食费等服务性收费及使用须符合有关规定。

  (三)坚持科学保教。遵照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幼儿生活作息时间,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教育教学环境创设、活动组织形式及内容符合学前儿童年龄特点和发展需要,自觉抵制“小学化”倾向。

  (四)依法聘用教职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配备符合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等相关规定,各类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教师持证率达到100%,并按要求完成定期注册;大专以上学历达标率达到90%以上。

  (五)保障教职工待遇。全园教职工工资福利支出总额占当年保教费收入与政府补助收入之和的比例不低于60%,且教师个人最低应发工资不低于政府公布的当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依法为教职工足额足项购买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管理规范运行正常。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运转正常;保教费收入存入单位监管账户,委托银行代发教职工薪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园舍建筑和设备设施使用率、完好率高,能定期维护更新。

  第五条  实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申报认定制度。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幼儿园,可于每年9月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区教育局结合龙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现状,组织评审人员开展现场评审工作,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审核认定。认定后,当学年度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励性补助经费于次年3月及9月分两次发放。符合申报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按具体通知要求规定的时间节点,准备申报材料按流程提交审核。

  申报单位须对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指标条件进行创建或整改,创建或整改后提交相应材料至辖区街道教育办进行申报。街道教育办审核汇总后上报,区教育局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评审工作,根据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自主申报。创建单位自主申报,对照《深圳市龙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表》中的各项指标如实开展自评。

  (二)资格初审。各街道教育办对本街道申报幼儿园的《深圳市龙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表》及相应的佐证材料进行初审。

  (三)现场评审。参照深圳市龙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考评指标,区教育局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幼儿园进行现场评审。

  (四)督促整改。根据现场评审发现的问题,及时形成问题清单,督促各相关幼儿园进行整改,限期内整改完毕后由评审小组通过查看资料或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复核。

  (五)公示认定。区教育局将通过现场评审或经复核通过评审的幼儿园名单在“龙岗政府在线”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当学年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公示有异议的,区教育局将组织评审小组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当学年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当学年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区教育局及时将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在龙岗区主要媒体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签署承诺。通过区教育局认定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按要求签署《深圳市龙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学承诺书》,分别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备存。

  第六条  区教育局应结合龙岗区幼儿园保教费平均价位、幼儿园所处区域的儿童家长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幼儿园运行成本,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第七条  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弄虚作假的,由区教育局予以问责,取消当次申报资格,取消当年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其他相关项目的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扶持政策与经费管理

  第八条  为确保新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政策平稳有序衔接,结合实际,特设定龙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过渡期。

  第九条  按本《细则》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后,享受普惠性补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500元。通过生均补助标准申报认定的,给予生均补助,同时取消班均补助;未通过生均补助标准申报认定,但通过原班均补助标准考核认定的,过渡期内继续按照原班均补助标准(4万元/班/年)进行补助。过渡期满,原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未申报或已申报但未通过申报认定为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不再给予班均补助。

  结合龙岗区财力状况,生均补助标准不晚于2028年提升至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

  第十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经费由区教育局根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核定规模(实际招生规模小于核定规模的,按实际规模计算)、生均补助标准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经费申请,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后纳入区教育局的年初部门预算,由区教育局按程序拨付至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

  生均补助经费幼儿数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龙岗区学前教育管理系统内填报的幼儿数据为统计依据。每班幼儿人数要符合规定(小班规定不超过25人、中班规定不超过30人、大班规定不超过35人、混合年龄编班规定不超过30人),每班实际招收幼儿人数小于规定人数的,按实际幼儿人数统计;每班实际招收幼儿人数大于规定人数的,按规定幼儿人数上限统计。

  第十一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用途使用补助经费,应当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开展师资培训等,其中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的比例不低于70%,用于改善办园条件的比例约为25%,用于开展师资培训的比例约为5%,不得用于清偿债务、回报举办者、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罚款等其他用途。

  利用政府补助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举办者不得占为己有。在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产进行清算时,不得作为举办者的投入;在终止办学时,应根据来源渠道退还政府,专门用于学前教育发展。

  第十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财务预警机制,防范财务风险。对政府补助经费实行专账核算,设立专用科目,专款专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要求向区教育局提交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教育部门组织的专项审计,审计结果按照规定公开。

  第十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混乱、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补助经费,截留、挪用、挤占补助经费,或不配合监督、检查、审计,提交虚假财务资料的,由区教育局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缓拨、停拨或追回补助经费。情节严重的,取消五年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资格及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其他相关项目的申请资格,追回补助经费,并追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区教育局建立健全财政补助经费和资产财务监管制度,定期开展绩效考评和专项审计。

  区教育局负责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经费进行监管,指导幼儿园科学合理使用补助经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于每学期初向区教育局提交补助经费使用计划申报表,每学期末提交补助经费使用情况总结表,接受教育部门开展的专项审计,保障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区教育局在教师职称评审、评优评先、师资培训、教科研项目申报、评估指导等方面,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章 办学管理与绩效考评

  第十六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是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履行办学承诺书的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园长应当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维护在园儿童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指导教师专业成长,完善家园共育关系,促进在园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园长应当接受区教育局定期考评,承担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正常运转的相关责任。

  实行生均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聘请具备相应行业准入资格的专职会计,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治园,科学管理,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教职工待遇和教师专业水平,提供公益、普惠、优质的学前教育服务。

  第十八条  区教育局应于每学年末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履行办学承诺的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与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工作挂钩。对办学水平较高、绩效考评优秀的,在评优评先上予以倾斜;绩效考评合格及以上作为同意申报下一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的条件;对未履行办学承诺或绩效考评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出现未履行办学承诺、违规收费、违规使用补助经费、年检不合格、违背教育规律教学、克扣幼儿伙食费、教师工资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终止对其的扶持政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保教质量严重下滑和严重违规办园行为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收回财政补助;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退出的,应提前向区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未满一年的,应退还财政拨付的相应年度补助经费,并按要求完成财政奖补资金结余上缴、财政奖补资金购置设施设备清算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教育局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档案,健全管理制度,加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人员和师资队伍的培训力度,加强保教业务指导,定期开展培训和工作考评,不断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实施的具体补助标准可参考深圳市龙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相关方案予以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教育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对于达不到本办法第四条的条件,还未到承诺期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过渡期内保持原补助标准不变。

  第二十五条  为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审核认定有关工作, 确保新旧制度的平稳有序衔接,参照《深圳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本《细则》中的“原班均补助标准”自2023年1月15日起实施,至2026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14日。期间若上级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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